深圳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
权利与义务
节选自《深圳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章程》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力:
(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优惠获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参加会员大会及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五)有权通过本协会向政府部门及有关方面反映意见。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维护和提供帮助。
(六)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承认并执行本协会章程,讲究诚实、信用,遵守国家政策、 法令和行业公约,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参加和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及时、准确提供协会需要的信息和资料,反映有关市场出现的新情况;
(五)保守本协会不对外公开的信息资料等秘密;
(六)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由会员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拖欠会费达一年,且经催促仍不交纳的,视为自动退会,由秘书处取消其会籍。
第十八条 对拒绝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有关决议,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名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予以除名并取消会籍,收回会员证并在协会内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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