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零售业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备案制度》

深圳零售业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备案制度

2006年5月12日第二次修订

一、 说明

1、制订本制度的目的:

    为了维护会员企业利益,提高会员企业招聘人才的质量,警醒本行业的从业人员珍惜自己的声誉和在本行业从业的机会,特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的基本操作方法为:

各会员企业将本公司内部查处的有下列不良行为的从业人员及供应商资料汇总到协会,由协会统一登记备案,表明所涉及的该从业人员或供应商有不适合在本行业从业的行为,本行业不欢迎该人士在本行业从业。会员企业在招聘人才或选取供应商时可按本制度规定的方式到协会查询,以做参考。

3、本制度所指之“不良行为”包括:

① 未经许可将公司的现金、商品、原料和设备等据为己有或挪用;

② 巧立名目,向供货商索取个人好处费、实物或请供应商替自己买单;

③ 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商场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戚朋友经营;

④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亲戚朋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

⑤ 向自己亲戚朋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产品;

⑥ 收受他人贿赂,牺牲公司利益让行贿人获取好处,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商场制度或给商场造成损失的行为;

⑦ 供货商违反协议向商场员工行贿。

4、本制度适用的范围包括:

① 各零售企业员工;

② 各供货商及所属业务员和派往零售商店所设专柜之员工。

二、不良行为记录保存期限

1、有不良行为的零售企业员工个人信息,保存时间为二年;

2、有不良记录的供货商信息,保存时间为二年。

三、企业报黑名单的程序及提交资料

1、会员单位确定某员工有不良行为后,必须正式行文报给协会;

行文至少应包括:

①该不良行为员工的姓名、籍贯、身份证复印件、电话或其他有效联络方式、供职部门、职位、供职时间从何时开始至何时结束及其它可能提供的资料;

②该不良行为供货商的单位名称、地址、电话、法人代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要经营商品、经营类别的许可证及其它可能提供的资料;

③该不良行为的具体内容、相关证据及按公司规章制度进行过处理的相关文件;

④申报企业的落款及公司公章;

2、不良行为员工个人照片一张;

3、承诺承担万一发生错报时的责任的承诺书。

以上材料备齐后,协会方可据此备案。本协会只提供查询,上报材料是否真实,由各企业确认。

四、不良行为记录查询

1、协会将不定期地在网上向会员单位通报备案的新资料(包括:违规人员及供货商的所处业态业种、所担任职务以及不良行为类别,但不涉及该类人员的具体资料)。

2、会员单位可派人持公司介绍信到协会查询各违规人员及供应商的具体资料;

3、在查询过程中,应根据企业需要查找,查找结果不可打印、复印及考盘;

五、 会员单位职责

1、会员单位应大力宣传本制度,使本单位每位员工及每个供货商都了解发生不良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在与员工签订的聘用合同及与供货商签订的供货合同中加入相应条款。此项工作应列入公司制度。

2、会员单位应当指定一名负责人按照程序将违规人员资料上报协会。

3、会员单位须确保上报资料准确。出现错报,由上报单位承担后果。

4、会员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应主动查询。建议不聘用已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人员。

5、对牵涉有不良行为的供货商应提高警惕,慎重合作。

6、为了维护全行业及企业自身利益,会员单位应主动上报发生在本单位的不良行为,而不应有所保留。

7、会员单位对不良行为进行查证时,其他会员单位应给予支持、配合,如了解个别商品的进货价等,也可通过协会了解情况。

六、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

                                                                                        2006年5月12日第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