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扶持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12-17
深圳市福田区扶持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 府办〔2005〕105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扶持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扶持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深圳市福田区扶持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市和福田区产业技术进步,充分发挥区政府对产业技术发展的引导和组织协调作用,大力发展都市经济,鼓励和扶持辖区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实施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清洁生产等,提高产业的竞争力,增强我区经济实力,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依靠技术进步推动深圳工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福田区的实际,区政府扶持产业技术进步,设立福田区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进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政府为推动技术进步以及鼓励辖区企业利用高新技术或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优势传统产业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政府职能部门根据行业发展情况,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报经批准后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核算及监督。由区经贸局负责年度预算申报和辖区企业申请的受理、考察及资金的追踪管理。在资金的管理过程中,应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评估和检查。
第五条    设立福田区产业技术进步资金考核调研组,成员由区经贸局、财政局以及区政府各相关业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辖区企业申请项目的考察和调研工作,向福田区产业技术进步资金评审委员会提交项目考核调研报告。
第六条    设立福田区产业技术进步资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委员由区经贸局、财政局负责人和相关行业专家担任,行业专家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从深圳市专家库中选调。建立评审委员会工作机制,定期与不定期召开评审会议,审议考核调研组提交的项目考核调研报告,并将评审结果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申请条件 
第七条    凡在福田区注册,规范经营一年以上,无违法经营行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技术研究开发单位可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用于:
(一)对辖区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银行贷款提供贴息;
(二)对辖区内建立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行业共性技术推广,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技术改造,企业信息化建设,环保,节能和技术创新等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先进项目提供资助;
(三)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等荣誉称号的辖区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投资主体的注册地必须在福田区,项目实施地必须在深圳市;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深圳市产业发展导向;
(三)有利于推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高技术水平;
(四)有利于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推广节能降耗和发展循环经济;
(五)有利于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六)有利于企业提高“三废”治理成效,符合环保要求;
(七)建设周期短、效益好。
第十条    同一企业(或单位),已经享受了本专项资金贴息或资助的,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不再享受区政府其他专项资金的扶持。
第三章    贴息的条件及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辖区企业,可以向区经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