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我绿色家园系列 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12-17
                                                                                   深圳市建我绿色家园系列 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绿色家园系列活动创建工作,确保该项活动顺利进行,根据深府(2002) 89号《关于在全市开展建我绿色家园系列活动的通知》文件要求,本着"设定标准、自评申报、集中评审、加强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参与绿色家园系列活动创建活动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镇及家庭。
第三条 深圳市建我绿色家园活动指导委员会,负责全市创 建活动的部署、协调、指导、命名等工作。深圳市建我绿色家园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创绿办”. ) ,负责创建活动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绿色家园创建活动全市统一标准,统一评审,统一命名,实行统一备案,统一格式的牌匾(含编号证书)。
第五条 各区"创绿办"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深入调 研,培植各类典型,组织相互学习交流。要建立工作档案,健全 工作制度,严格申报程序。
第六条 参与绿色家园创建活动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市、区"创绿办"组织的绿色家园创建活动培训。同时,创建单位要对干部职工进行创建活动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创建意识和环保技能。
第七条 深圳市建我绿色家园系列活动的考评工作,以深圳市建我绿色家园活动指导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的《深圳市建我绿色家园系列活动考评细则》为依据。
第八条 绿色家园系列活动的申报和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每年4月1日前申报, 4 – 5月考评,6月命名、授牌。
第九条 凡拟申报"绿色家园"系列之一的单位,根据有关考评指标进行自评,然后,报送区一级初审,由区级 "创绿办"向市"创绿办"提出考评及命名申请(凡近三年内通 过1S014000认证的单位可直接向市"创绿办"申报)。
第十条 创建单位申报时,须交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 ( 1 ) 《创建单位申报表》; (2)创建工作总结{附相关图片或者音像、文字资料); (3) {自评表》。
第十一条 由市"创绿办"根据各单位申请,组织由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参与的考评组,通过检查档案、现场抽查和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考核、评审。考评组向市“创绿办”提交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 深圳市绿色单位的命名条件:凡达到相关《考评指标》总分90分以上的单位给予命名。
第十三条 深圳市建我绿色家园活动指导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给予命名,并由深圳市建我绿色家园活动指导委员会、市文明办、市环保局及相关主管部门授予牌匾。
第十四条 对被授予"绿色单位"称号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市、区"创绿办"每二年组织一次复查,对放松领导、工作 滑坡、不符合标准的提出限期改进要求,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取消 其称号。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建我绿色家园活动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