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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识别专利的真伪
一、假冒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的认定
     《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对以下行为认定是假冒专利行为:①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②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是他人专利技术的;③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是他人的专利技术的;④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对以下行为认定是冒充专利行为:①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的;②专利权届满、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的(销售的产品是在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前合法制造的除外);③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的;④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的;⑤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二、识别专利真伪的方法
      假冒专利行为复杂,非专业工作人员不易识别,这里向大家介绍几种简便的方法,供参考。
    1、通过专利号识别
  专利号以其汉语拼音的首位字母“IL”开头,后继九位数字和一个小数点组成,其中小数点前八位中最前面两位数表示申请专利的年代,第三位数表示申请专利的类别(1为发明,2为实用新型,3为外观设计),第四位至第八位数代表当年该类专利申请的序号,小数点后面一位数是计算机的检验号(是用前八位数依次与2、3、4、5、6、7、8、9相乘后的乘积相加再除以11所得的余数,当余数为10时,用X表示)。例如山东第一机械厂“带卧柜整体式抽油烟机”的专利号为“IL010215850·X”,表示该专利是2001年申请的第15850件实用新型专利,其中X是这样得出的:0×2+1×3+2×4+1×5+5×6+8×7+5×8+0×9=142,将142除以11,所得余数为10,即用X表示。
    由此可知,如发现商品上所标专利号有下列问题,即可认定是伪造专利号的冒充专利产品:①专利号不完整;②专利号前两位数小于85;③第三位数是1、2、3以外的数;④小数点后一位数是与用前面介绍的方法计算结果不符的数。
  2、验证专利证书原件
  专利证书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中国专利局)代表中国政府颁发给专利权人的法律凭证。一项专利终身只享有一份专利证书,这是全世纪公认的惯例。专利证书一经问世,即成为举世无双的稀世珍品,只有专利权人才会拥有专利证书。专利受理通知书不具法律效力,专利证书复印件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当事人能出示由国家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即可排除假冒专利之顾虑。如果当事人不能出示专利证书原件,可以认定是冒充专利或假冒专利,系骗人的鬼把戏。
  3、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专利信息检索,核实专利的真伪。
  一项专利申请被国家专利机关授权、审定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即将其对国际国内公开。公开的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在《中国专利公报》上公开;二是在专利文献上公开;三是通过计算机将其专利信息库存在中国专利数据库内,通过国内外计算机信息网络在网上公开。
  在网上进行专利检索,是获取专利信息的最佳手段,获得的信息最敏捷、最方便,其信息最准确、最可靠、最具权威性。
  如果对某项专利信息持怀疑态度,或者想知道某方面或某学科以及某人发明的专利信息,可以打开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点击“中国专利检索”项就可以检索全部的中国专利文摘信息(点击“国外专利检索”项,可以检索世界各国的专利信息)。只要被检索的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审定、公开,都能显示结果。反之,未获准的专利申请即国家没有认可的专利、假冒专利均无显示结果,查到某项专利后,点击相关的专利名称,可进一步查看其法律状态,如是否失效等。(转自日照科技网)
如何识别和认定非法出版物
     非法出版物,是指违反出版物禁载事项规定的出版物。非法出版物的认定和处理,是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重要环节,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以及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规文件,对非法出版物的认定与取缔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 对非法出版物的认定:

      (一) 非法出版物是指:

      凡不是合法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以买卖书号、刊号、版号、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印制的出版物;非出版单位未经出版行政机关批准编印、翻录供内部使用的图书、报刊、音像带等;内容淫秽、反动的出版物;其他违反出版法规的出版物。

      (二) 非法出版物的形式主要有: 

      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

      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名义印制的出版物;

      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并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

      在社会上公开发行而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

      承印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

      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

      其他非出版单位印制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以买卖书号、刊号印制发行的出版物;

      违反协作出版或代印代发的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而印制、销售的出版物。

      二、非法出版物的识别

      零售书店的进销业务人员,如能基本掌握非法出版物的识别方法,一般就可以防止在进销业务活动中上当受骗。非法出版物的识别要点是:

      (一)查看封面、插图和广告。新闻出版署规定严禁用色情、凶杀的文字和图画招待读者,而黄色书刊的封面大多刊有色情、淫秽、凶杀、暴力等刺激性画面;非法刊物还往往在封面上标出挑逗性目录,甚至以目录代替刊名,或目录的字体大于刊名;有的刊物的期、卷号有意搞得模糊不清,以便长期销售,这些非法刊物的插图也往往印有色情、淫秽、恐怖、凶杀画面。

      (二)查看版权页。其中包括:一看版权页的版本记录项目是否符合规定,著录是否准确、完整,1991年9月以后出版的图书,版权页(或扉页上)未印出版社重新登记证号的,一般均为非法出版物。二看是否盗用社名,非法出版物的版本记录,往往盗用边疆省(区)出版社或已撤销出版社的名义,甚至编造出版单位名称。三看是否标明印刷单位,合法出版物的印刷单位一般均为省级定点印刷厂家,非法出版物往往不标明印刷单位,或标以非定点的乡镇印刷厂甚至是地下印刷厂。四看总发行(总经销)单位是否含糊不清,如有的非法出版物只含混注上“新华书店发行”,究竟是哪家新华书店,不明确标出。合法刊物一般以某个邮局为总发行单位,而非法刊物则不标出邮局发行字样。

     (三)查看标准书号,就是核对标准书号的编制、排列是否符合规定,其出版者前缀或地区报刊代号是否有误,校验码是否正确,图书分类号与该出版物的内容是否相符,书号数码有无过多、过少或编码谬误等。

     (四)查看书刊征订发行委托书。新闻出版署规定,出版单位委托批发企业进行书刊征订发行,必须使用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的书刊征订发行委托书。因此零售书店对上门征订推销的批发商家,先要查看其推销的图书有无出版单位签发的委托书,没有委托书的,一般应视为非法经营活动。

      (五)查看新书征订单。非法出版物的兜售者一般是采用单页订单形式散发和征求订数,而不使用出版社和批发企业如新华书店发行所。发货店编印的新书征订单或书目报。同时,还应查看核对印发征订单的书店是否具有总发行、总经销或二级批发的批发许可证,其发货渠道是否合法,图书的定价是否合理,发货折扣是否符合常规。

      (六)查看图书的纸质及印装质量。很多盗版书的封面色彩艳丽,有的甚至还印有防伪标记,很难与盗版混为一谈。但如果认真翻一下图书正文的页面,你就会发现破绽:一是纸张发黄发脆、手感粗糙;二是印刷质量低劣、版心不正、错别字多,透印、粘脏现象普遍,油墨着色时深时浅;三是装订质量很差,折页不正,刀花、短页、连刀页较多;“由于订口不牢,有些书的封面与整个书瓤能分离、脱落。

      (七)查看卖书人及售价。盗版书一般不登正规书店的店堂,因为这样易被查抄,卖盗版书、盗版光盘的人,大多数是推小车、提布袋、摆地摊、叫卖兜售的不具合法经营资格的游商小贩。由于盗版书从纸张、排版到印刷,成本很低,既不付稿酬又逃避税收,因此兜售者往往以低于标价二三倍的价钱出手,一本定价标着60元的书,15元他就卖给你。而地摊上那些对折出售的新书,一般大多是盗版书。

      三、对非法出版物的取缔

      图书发行工作者应在维护合法出版物及出版活动中起表率作用,应旗帜鲜明地自觉反对和抵制非法出版物及非法出版活动。发现游商小贩兜售贩卖非法出版物时。应主动报告当地出版或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积极协助打击非法出版物及非法出版活动。

     零售书店应该做到自觉不订进、不销售非法出版物。发现疑点,应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主动配合“打非”。如怀疑自家存书中有非法出版物,应立即下架封存,主动清理,报请所在地新闻出版(文化)行政机关认定,同时讲明来源,配合新闻出版(文化)行政机关查清。非法出版物隐匿不报或暗中转移。继续销售的,一经发现将被从重查处。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发现非法出版物的所在地区市场管理或业务主管部门,接到报案后尽快检查并定性处理,凡是非法出版物,一律由新闻出版署或省级新闻出版局认定并通令取缔;盗用中央一级出版单位名义出版和印制的出版物,由新闻出版署认定并通令取缔;盗用地方出版单位名义出版和印制的出版物,由出版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新闻出版局认定并通令取缔;其他非法出版物,一经发现,由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认定并通令取缔。

      四、对发行非法出版物的处罚规定

      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违反规定,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含有反对宪法,危害国家利益和主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国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转自广东省新闻出版局政务信息网)

如何识别真假音像制品

虽然不法分子从事非法音像制品制作的手段、技术越来越高明、先进,但是音像制品的真伪还是能够鉴别。鉴别非法音像制品的手段很多,有的凭一种标志就能断定,有的可以通过综合分析来断定。

(一)进口音像制成品的真伪鉴别

目前,只有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具有进口音像制成品的权利,不是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进口的音像制成品,一定是非法音像制品。进口音像制成品的真伪鉴别,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1)凡“打孔”、“锯口”的进口音像制成品一定是非法音像制品;

(2)凡没有同时加贴“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目前,进口音像制成品一律加帖A-III号段的防伪标识)和“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防伪标识的进口音像制成品,一定是非法音像制品;

(3)凡彩封上有“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总经销”、“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分公司进口”、“中国图书进出口×××分公司总经销”字样的进口音像制成品,一定是非法音像制品;

(4)目前,凡是进口的录像制成品标明是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进口的,一定是非法音像制品。

(二)国内出版音像制品的真伪鉴别

非法音像制品在许多方面与正版音像制品存在区别,鉴别国内出版的音像制品的真伪也有许多方法。

(1)观察包装和彩封。没有彩封的音像制品(俗称“黑皮带”)、包装封面是黑白色复印图案的录音带、录像带一定是非法音像制品;用塑料袋简易包装的激光视唱盘(CD、VCD)多为非法音像制品。

许多非法音像制品的外包装很粗糙,塑料膜粘贴不紧,容易脱落;有的彩封色彩单调、呆板、刺目、偏色、过于浓重、层次不清晰;彩封字迹含混或有双影;非法激光视唱盘的彩封两面的字迹和画面的朝向经常不一致,国内生产的CD、VCD盘上的丝网印刷多是单色,少有双色,三色或更多颜色的基本没有,且印刷粗糙,常常跑色、偏色;等等。

现在,许多非法音像制品的彩封已可乱真,有的甚者比正版音像制品还精美。所以,不能单纯以包装和彩封来断定真伪。

(2)价格参考。非法音像制品的成本较低,不法分子又急于在短时间内将非法音像制品脱手。所以,价格明显比同样节目的正版音像制品价格低的音像制品,多是非法音像制品。

(3)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文化部规定,所有在市场上流通的合法音像制品,都必须加贴国家统一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所以,没有加贴防伪标识的音像制品,一般都是非法音像制品;加帖伪造、假冒的防伪标识的音像制品,是非法音像制品。

目前,防伪标识有A和B两个字头。A字头防伪标识有以下特征:用“镭射纸”制作,可以撕破。假冒防伪标识一般是用激光全息塑料膜制作,难以撕破;整体图形采用光刻技术制作,中心部分在光线下可产生动感光栅,动感连续,在放大镜下观看,中心光盘由一个个小圆点构成;在标识号段中间的两个点中有魏碑体“文”“化”二字。肉眼可以看见,放大镜下则更为清晰。

B字头防伪标识有以下特征:用“镭射纸”制作,可以撕破。假冒防伪标识一般是用激光全息塑料膜制作,难以撕破;整体图形采用光刻技术制作,在10倍放大镜下,整体图形由一个个小圆点构成;在“音”字左旁有大写字母“Y”,在“像”字右旁有大写字母“X”;在标识明显的圆圈外面还有一道细弱的圆圈,在带光源显微镜或放大镜下,可以看出这道圆圈由连续的“CHINA VIDEO AUDIO”构成;在带光源显微镜或放大镜下,可以看出标识号段中间的两个点中浮刻有魏碑体“文”“化”二字。

(4)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识别。凡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都必须标识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没有标明编码的国内出版的音像制品多是非法音像制品。完整的编码按顺序包括大写字母ISRC、国家码(CN)、出版者码(如A06)、录制年码(如97)、记录码(如A型码:取0000至2999的阿拉伯数字,B型码:取300至999的阿拉伯数字)、记录项码(如A型码:取0至9的阿拉伯数字,B型码:取00至99的阿拉伯数字)、类别代码(&127;由载体代码和分类代码两部分组成,两者之间用一个圆点分隔。录音制品的载体代码为“A”,录像制品的载体代码为“V”;分类代码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的基本分类号给出,如艺术类中的音乐类别为J6,电影类别为J9等),在出版者码至记录项码的各段之间用连字符“-”分隔,在记录项码和类别代码之间用斜线“/”分隔。如一个完整的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 CN-C18-97-317-00/A.J6”。

编码混乱、错误的音像制品,多是非法音像制品。

(5)出版社的图形标志(社标)的识别。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一般都有自己的图形标志(社标),一些有影响、实力强的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也有自己的图形标志,在其自己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上都标有自己出版社或发行单位的图形标志。图标与出版、发行单位图标不符的音像制品是非法音像制品。

(6)引进版的识别。引进版音像制品都有固定的版权登记号,如“像字19-1997-476号”,“音字 05-1998-234号”等;都有固定的引进文号。没有同时标明版权登记号和引进文号的引进版音像制品,一定是非法音像制品;版权登记号和引进文号与有关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文号不相符合的引进版音像制品,是非法音像制品。

1999年以前,文化系统音像出版单位引进出版的音像制品,都由文化部审查批准,引进文号为“文录(或文录音)进字(199×)××号”,其中1997-1998年批准引进的文号是“联审文录进字(1997)(或 1998)第×××号”、“联审文音进字(1997)(或1998)第×××号”。

非文化系统音像出版单位的引进版音像制品的引进文号为“广录进字××××号”或“广录进字(199×)×××号”。

根据文化部的规定,1999年开始,引进版音像制品的引进文号一律为“文音进字(1999)×××号”、“文像进字(1999)×××号”。

违背以上原则标明引进文号的引进版音像制品,是非法音像制品。

(7)音像出版单位的识别。凡未标明音像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一定是非法音像制品;标明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一定是非法音像制品;编造不存在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一定是非法音像制品;超出其出版范围的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也是非法音像制品。

(8)SID码的识别。SID码是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凡国内复制加工的激光数码储存片的内圈表面上都压制有一组四位数的SID码,四位数的第一个是大写的英文字母,后三为是阿拉伯数字,连同手写体ifpi(四个字母顶上有一道弧线)一起,构成来源识别码,如“ifpi N100”、“ifpi N101”、“ifpi A105”等。凡在国内复制加工的激光视唱盘,没有SID码的,一定是非法音像制品。SID码世界通用,一般合法复制加工单位复制加工的激光数码储存片表面都压制了SID码,没有SID码的激光视唱盘一般都是非法光盘生产线复制加工的非法音像制品。

(9)播放中的鉴别。非法音像制品在播放中一般都有质量问题。非法录音制品的音质较差;非法录像制品在播放时,片头没有出版单位的名称、标志,或者出现与彩封标明的音像出版单位不一致的出版单位名称、标志;录像带画面经常出现条纹、画面底部有白色亮带、画面模糊、偏色、音乐断断续续、图像跳跃性前进等;激光视盘出现“马赛克”,甚者无法播放等;引进版录像制品只有中文字幕而没有翻译,等等。

(10)进货、销售渠道的参考。正规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都有自己相对固定的、合法的进货渠道。业主不能说明进货渠道,提供有关进货单据的音像制品,多为非法音像制品。游商、无证经营摊点和一些规模小、管理混乱的零售店、出租店经营的,大多是非法音像制品。

鉴别音像制品的方法还有多种,把以上方法综合运用,基本上可以判定音像制品的真伪。

任何正版音像制品,音像出版发行单位和有关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都登记备案,有据可查。所以,再高明的不法分子制售的非法音像制品,不论伪装得多么巧妙,终能被识别出来。 (来源:中国音像电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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