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评选表彰全国商业服务业“巾帼建功” 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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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转发全国妇联妇字『2005』32号文件,请会员单位酌处。
联系人:万小姐
电话:82941412
关于评选表彰全国商业服务业“巾帼建功” 标兵
 “巾帼文明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妇联,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专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国妇女九大提出的“创造新岗位、创造新业绩、创造新生活”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巾帼建功”活动在商业服务业的广泛开展,充分发挥妇女在行业文明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全国妇联和中国商业联合会,拟于2006年在全国商业服务业开展“巾帼建功”标兵、“巾帼文明岗”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在本职岗位上努力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女营业员、女服务员、女管理人员;在行业或企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班组。
拟在全国商业服务业评选表彰100名“巾帼建功”标兵和150个“巾帼文明岗”。
二、评选条件
(一)“巾帼建功”标兵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发扬“四有”、“四自”精神,识大体,顾大局,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和贡献。
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爱岗敬业,争先创优,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4、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业务能力突出;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5、从事本岗位工作5年以上。
(二)“巾帼文明示范岗”评选条件
1、岗位成员中女性占60%以上,成员政治业务素质高,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乐于奉献,受到公众好评,成为行业学习的榜样。
2、岗位目标责任明确,内部管理规范,创建措施得力,经济效益显著,在促进三个文明建设方面成绩显著。
3、领导重视,把创建活动纳入工作计划,加强管理,定期检查,注重实效。
4、原则上,应在已取得省级“巾帼文明岗”或省级其他荣誉称号的基础上申报全国“巾帼文明岗”。
三、工作要求
1、评选工作采取逐级评选、审核的方式。
2、评选工作以各地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和专业协会为主,同级妇联配合。各地妇联要积极配合当地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及专业协会开展“巾帼建功”标兵候选人、“巾帼文明岗”候选班组的推选、审查、申报等工作。
3、各地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专业协会要积极做好初评和申报工作,对所申报的“巾帼建功”标兵候选人、“巾帼文明示范岗”候选班组进行认真考核、审查,听取消费者和职工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4、各地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推荐参选名额为标兵5名,先进班组10个;专业协会推荐参选名额为标兵2名,先进班组2个。
5、各地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专业协会要认真填写推荐表和事迹材料(可另附纸),一式3份(用A4纸打印),于2006年5月15日前将推荐材料报中国商业联合会行业发展部。各地妇联、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及专业协会要分别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6、全国妇联和中国商业联合会对推荐材料分别签署审核意见,并从中评选出100名“巾帼建功”标兵和150个“巾帼文明岗”。
四、联系方式
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
联系人:杨淑文  易虹
电  话:65103206
传  真:65103205
地  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5号
邮  编:100730
 
中国商业联合会行业发展部
联系人:裴贺春  魏文燃
电  话:68391808(兼传真)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
邮  编:100834
 
附件:1、2005-2006年全国商业服务业“巾帼建功”标兵推荐表
2、2005-2006年全国商业服务业“巾帼文明岗”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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