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降低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减少企业负担,目前国家出台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营业税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 “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2.经国家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文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动漫企业进行认定并公布动漫企业名单,名单内的企业可享受上述营业税优惠。
3.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4.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5.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被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5.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6.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7.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8.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0.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1.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1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14.2007年3月16日以前注册登记设立的企业可享受以下法定过渡期税收优惠:
(1)特区内企业享受过渡期优惠税率。原享受15%低税率的企业,2008年至2012年享受过渡优惠税率分别为18%、20%、22%、24%;25%。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从事港口码头基础设施项目中外合资企业五免五减半、符合条件的特区内服务性外商投资企业一免两减半定期减免税优惠可以执行期满;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3)财税〔2008〕1号文规定,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