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 服务承诺制度

发布时间:2024-09-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本协会规范化运作水平,保障零售企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协会章程,特制定本服务承诺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服务承诺,是指本协会向会员企业提供服务过程中应遵循的准则、达到的标准及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全体会员单位。

 

第二章 服务内容承诺

 

第四条 本协会向企业会员提供以下核心服务:

(一)政企沟通与政策服务:搭建政企交流平台,及时传递零售行业相关政策信息;代表会员向政府部门反映合理诉求,协助企业争取政策扶持与权益维护。

(二)资源对接与商贸服务:举办零售行业供需对接会、招商推介会及跨界合作沙龙,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交流;组织国内外优秀零售企业考察与商务洽谈。

(三)培训与人才服务:开展零售管理、数智化升级、财税合规等专业培训;协助企业搭建人才培养渠道,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技能。

(四)品牌宣传与推广服务:通过协会官网、公众号、视频号等媒体矩阵,为会员企业提供品牌展示、专访报道及活动宣传服务。

(五)法律与合规咨询服务:提供零售行业法律法规咨询、商事纠纷调解及知识产权保护指导;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引导企业合规经营。

 

第三章 服务标准承诺

第五条 响应及时标准:会员日常咨询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会员诉求及投诉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响应,10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进展或结果。

第六条 服务规范标准:严格按照既定程序和标准提供服务,不随意简化流程或增设门槛;工作人员须用语文明、态度热情。

第七条 信息真实标准:向会员公开的政策、数据及行业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会员书面同意,不泄露其商业机密及经营数据。

第八条 收费透明标准:严格按照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不强制入会、不强行摊派、不违规设立收费项目。

 

第四章 监督与违诺责任

第九条 本协会设立投诉电话(0755-82944415)、邮箱(173993269@qq.com),接受企业会员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条 若本协会未履行服务承诺,应主动向会员说明情况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审议通过后,在协会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本制度接受社会和会员企业的监督,协会秘书处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